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第二节 支持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
  • 政策要点 鼓励科研机构创新的税费减免政策
    服务对象 科研机构
    支持方式

    1.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型研发机构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名单由省科技厅报长春海关备案。 

    4.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8〕31号)
    服务部门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政策咨询 省科技厅:欧海杰 0431—88975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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