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服务对象 | 各城镇 |
支持方式 | 1.符合人均水资源低于3,000立方米的缺水城镇;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以地下水为原水的城镇;地下水超采区的城镇,按照超定额用水10%以下、10%至20%、20%至30%、30%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分别加收1倍、2倍、3倍、5倍的水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按照超定额用水10%至20%、20%以上到30%、30%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分别加收0.5倍、1倍、1.5倍的水费。 |
政策依据 | 《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格〔2018〕102号) |
服务部门 | 省物价局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发改委:0431-88904572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