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异地就医 |
服务对象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支持方式 | 1.取消所有需就医地提供的各种证明盖章。 2.对已在就医地工作或居住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只要求其提供就医地居住证明,取消所有需就医地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取消长期异地就医人员一个自然年度申请居住地和参保地就医变更登记2次的限制。 4.全面取消异地就医参保(合)人员向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纸质业务登记单环节。 |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经办管理的通知》(吉医保办〔2018〕6号) |
服务部门 |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
政策咨询 | 省医疗保障局由迪0431-886905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