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适度放宽特药定点机构申请条件 |
服务对象 | 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 |
支持方式 | 1.将申请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放宽至二级乙等及以上(肿瘤专科医院可以不受级别限制)。将申请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中“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年营业额在1亿以上”的条件由必备条件放宽至优选条件。要保障每个市州至少有1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在保证特药安全贮备和运输前提下,确定至少1家特药定点零售药店,鼓励县级医院发挥特殊药品供应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
政策依据 | 《关于调整我省基本医保特殊药品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7号) |
服务部门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
政策咨询 | 省医疗保障局钟磊0431-81883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