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
服务对象 |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
支持方式 | 1.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 2.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
政策依据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15号) |
服务部门 | 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军区保障局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0431-88905570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