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加强农业补贴资金管理 |
服务对象 | 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 |
支持方式 | 1.补助市县部分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并优先保证8个国家级贫困县资金增幅。依据《吉林省统计年鉴》公布的分县(市、区近一年粮食播种面积(含大豆播种面积)和上一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数量以及上年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测算,权重分别为70%、25%、5%(2018年权重因素5%并入主体数量因素测算),切块下拨至各市县。 2.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面积由各市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确定,最低标准为本市县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 3.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在经管部门备案,且在工商部门注册。其他主体也应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4.支持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方面,资本金注入要坚持资本金规模与信贷担保业务相适应的原则按规定注入,担保费补助要对符合“双控”标准业务按规定给予补助,业务奖补按上年度政策性担保业务余额按比例给予补助,系统风险准备金暂按累计在保余额的10%预提拨付。 5.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投入而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贴息。贴息应是贴息期内的新增贷款且按期足额偿还的贷款利息,贷款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期原则上为上一个日历年度内。 6.物化补助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农机具和农机具库房、畜牧业规模养殖、特产业规模经营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物化补助上限不超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投入的50%。 7.围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在土地托管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 8.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提出总体分配意见。其中补助市县资金由省农委提出具体分配意见,并细化管理要求,做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的绩效考核工作。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财粮〔2018〕691号 |
服务部门 | 吉林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财政厅:0431-88550958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