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 |
服务对象 | 全省范围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 |
支持方式 | 1.参照中央补贴资金核定原则,省对市县补贴核定体现向玉米和大豆优势主产区倾斜,向玉米和大豆的核心区和主体功能区倾斜。省对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补贴资金不集中调剂用于种植结构调整。 2.玉米补贴额度核定以2014年统计年鉴数据为基础,按照玉米播种面积和产量各占50%权重测算确定对各市县的补贴额度。大豆补贴额度按照上年度统计部门统计的大豆播种面积测算确定对各市县的补贴额度。 3.玉米生产者补贴允许调剂不超过10%的补贴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大豆生产者补贴不得调剂。调剂的资金要确保用于种植结构调整。 4.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5.要继续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制度等,对经审核确定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要在村屯和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要做到三准确、三公开,即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数额准确,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6.各市县要与有关金融部门密切配合,通过。“一折通(一卡通)”等形式或利用现有农业补贴资金发放渠道,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玉米和大豆生产者,严禁发放现金。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粮 〔2019〕272号) |
服务部门 | 吉林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财政厅:0431-88550958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