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第二节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 政策要点 零售出口货物免税
    服务对象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在吉林省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支持方式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吉林省内综试区注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二)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如实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依据 《吉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服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政策咨询 省税务局:白亮 0431-805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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