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第二节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 政策要点 税收减免
    服务对象 所有企业
    支持方式 13.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号)
    服务部门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政策咨询 省工信厅运行办张涛 0431-8890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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