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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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税收减免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
支持方式
4.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吉林省扩大开放100条政策措施》(吉办发〔2019〕1号)
服务部门
省税务局
政策咨询
省商务厅 0431-85627011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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