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金融补贴与支持 |
服务对象 | 银行、担保机构 |
支持方式 | 5.对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联席会议单位,财政部门可按照上一年度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奖补金额,用于工作经费补助。省本级奖补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承担。市县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照50%、30%、20%的比例分别承担。 |
政策依据 | 《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金〔2018〕75号) |
服务部门 | 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省财政厅:0431-88550958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