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金融补贴与支持 |
服务对象 |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
支持方式 | 4.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其上一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不超过2%的补贴。 一、上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上年度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政策依据 | 《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金〔2018〕75号) |
服务部门 | 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省财政厅:0431-88550958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