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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规〔202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21日
吉林省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建设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结合全省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含国债)支持及省级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各市(州)、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由各市、县政府统一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实施,联合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指挥体系,重点解决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拨付等方面突出问题。
市(州)人民政府职责。根据省级规划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对本地区高标准农田项目负总责,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资金筹措、建后管护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组织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农民全程参与设计、建设、验收、管护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牵头负责落实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问题。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审计、水利、林草、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电力等部门(单位)编制项目规划,充分论证水资源条件,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六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规划编制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管理。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必须与空间国土规划、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衔接,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沿海内陆滩涂等区域,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将永久基本农田和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的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八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
第九条 入库项目选址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耕地、水资源较丰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农田建设规划明确的区域,以及大中型灌区、特别是已开展现代化改造的大中型灌区;对相对零散碎片化耕地、水资源保障能力较弱和坡度15-25度等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应暂缓安排建设。严格确定储备项目标准要求和建设范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制,入库项目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项目库实行出入库动态管理,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对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2025年10月底前,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完成项目储备。
第五章 项目设计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在实地调查、勘测、研究的基础上,深入项目所在村广泛收集普通农民群众、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意见和建议,且记入项目档案。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过程中,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利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在大中型灌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应与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确保灌区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初步完成后,应向农民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区农民群众满意度低于80%或未征求农民群众意见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设计“六方会商”工作机制,即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乡镇、村屯、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农民代表,集体研究确定项目选址、建设内容和技术路径。设计单位切实做到实地勘查、数据详实准确,设计方案务求科学、合理、客观,有利于推动规模化作业和机械化生产。
第六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县为单元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对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合格后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对未开展实地勘察的初步设计或设计不合理、不科学的,不予审批立项。
第七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进入吉林省统一设立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依托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共享优质专家资源,全面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和“双盲”评审。投标人不得以恶意降低报价竞标,不得采用租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虚报业绩等形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八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条件、合同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对进度滞后、工程质量不达标等情况会同项目法人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鼓励村集体组建施工队(班组)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村民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参与务工。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承担高标准农田任务的市、县应设立“高标准农田资金专户”,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和超进度拨款,国债资金支持的高标准农田项目按照国债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乡镇政府、村级公示高标准农田项目相关信息,并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牌和国家标识。省农业农村厅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定期开展穿透式明察暗访,严肃查处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等工程质量问题和监理不履职等典型问题。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初步验收,验收时项目资金支出比例不低于总投资额60%、不高于总投资额80%;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竣工验收;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验收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竣工验收项目的30%进行抽验。
第十章 运营管护
第二十五条 推行“建设、运营、管护”一体化模式,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参建企业负责10年运营管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创新管护模式,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乡级政府履行具体管理责任,指导村级成立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农民群众监督小组,对项目区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地因地制宜选择县乡主导、托管服务、村级主体、以工代赈等管护模式。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参建企业存在违法分包、严重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引发负面舆情等情形的,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并纳入“黑名单”管理,3年内禁止参与吉林省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省级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三不”一体化工作,对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组织常态化穿透式暗访抽查,形成的典型案例定期在系统内公告。
第三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实行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任一项目、任何环节出现问题,按照“谁决策、谁实施、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追究相关政府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吉农建发〔2020〕19号)废止。
初审:王茜
复审:乔杰然
终审:佟胜强
2025-12-29 00:00:00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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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25年度吉林省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5〕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吉政办函〔2022〕136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编制了《2025年度吉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录》决策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出台前向省委请示报告等法定程序,确保按时完成。
二、在后续工作中,确需结合实际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决策承办单位要深入研究论证、充分阐明理据,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三、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履行法定程序情况进行全流程指导监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16日
2025年度吉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略)
初审:王茜
复审:乔杰然
终审:佟胜强
2025-12-29 00:00:00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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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银发产业
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5〕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推进银发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12日
吉林省推进银发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吉林省推动银发经济发展2025年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依托吉林自然禀赋、产业基础、发展潜力,聚焦养老服务、中医养生、休闲康养、医疗服务等银发产业业态,推动创新发展、融合发展、集群发展、品牌发展,着力构建高质量发展体系和高品质生活体系。到2030年,全省建成10个银发产业园区,引进和培育一批关联企业,银发经济成为新的增长点;到2035年,全省建成实力雄厚、特色鲜明、衔接紧密、影响广泛的吉林银发产业体系,银发经济规模突破万亿级。
二、培育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一)加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通过新建改建、完善拓展、社会合作、互助共建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撤并学校、农村福利中心、集体房地等闲置资源建设老年助餐场所。
(二)搭建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线上教育培训,帮助老年人适应信息化社会日常生活,发展老年远程教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在城市社区、养老机构建设学习点,实现优质课程和教学资源共享。
(三)丰富老年精神文化生活。利用图书馆、文化馆错峰举办老年书画、音乐、艺术鉴赏和体验活动。丰富老年人图书音像市场,推动出版大字版本图书,做好老年人出版物发行工作,举办“老年文化艺术节”。依托大型商贸中心,开展老年用品营销和场景展示,努力打造东北地区银发产品展览和交易中心。
(四)推进社区适老化改造。强化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刚性供给,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项目配套,严格规划审批管理。积极推动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小区无障碍坡道等适老化设施建设,鼓励各地结合群众改造意愿,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小区加装电梯。
(五)推行智慧化养老模式。建立省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统筹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有效对接餐饮、家政、健康等服务机构。引导企业开发便捷、智能、实用的智能家居产品和解决方案,根据空巢老人需求安装水、电、气、烟感、门磁等居家安全监测智能设备。
(六)拓展养老产业发展路径。支持养老领域龙头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加快拓展适老食品、老年保健、抗衰产品研发等业务,做大做强“吉养天年”养老产业品牌。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企业兴办和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七)加大适老性产品供给。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深度合作,实施康养技术装备与应用重点研发项目,生产智能穿戴设备、居家养老监护等老年服务科技产品,开发失能辅助、家务等智能服务型机器人产品,升级助听器、矫形器等传统功能代偿类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发展智能轮椅、康复护理床等生活照护产品。实施老年用品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推动轻工、纺织、食品、医药、旅游等行业开发适老产品。
(八)构建银发产业园区。聚焦中医药产业链延伸、智慧康养装备研发、康复辅助器具制造、适老化功能性食品生产、老年用品展示等领域,依托国家医学中心、吉旅健康康养中心等重点项目,打造银发产业园区。通过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推进技术引进和配套协同,促进园区内研发制造、功能展示、孵化培育等产业互动发展。到2030年,建成1个省级园区、9个市级园区、若干县级园区。
三、培育壮大中医养生产业
(九)加快中医药健康产品研发。推动省内中医和食品等领域科研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利用我省人参、梅花鹿等特色产业资源,开展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创制研究,开发上市一批具有吉林特色的未病养生、亚健康疗愈、延缓衰老、慢病康复等健康养生产品。
(十)创建中医医学高地。推进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创建中医类国家医学中心,汇聚高端人才,针对代谢性疾病及并发症的预防和治疗,系统性开展中医药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临床医疗和康复理疗、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推动上下游产业培育引进、衔接配套,引领构建中医药产业集群。
(十一)推进“中医药+”专项行动。推进“中医药+旅游”,拓展提升旅居名城(镇)中医服务功能,通过旅居游客亲身体验式宣传,为长白山等风景名胜融入中医药康养元素;推进“中医药+养生”,在人口规模较大的社区设立培训辅导站,科普中医药知识,普及太极拳、八段锦等健康运动;推进“中医药+文化”,开展百人讲吉药、千名医师讲中医宣传活动,创办中医药文化消夏夜市;推进“中医药+餐饮”,持续举办全省中医药药膳大赛,推广《吉菜中的药膳》饮食图谱。
四、培育壮大休闲康养产业
(十二)提升康养服务水平。配合G331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建设,打造珲春、长白山、集安三大银发康养集聚区,构建文明卫生、舒适便利的旅居环境。丰富康养生活业态,大力拓展基营式避暑休闲空间,开发森林小火车、森林采摘体验、林海穿越驿站、森林木屋等新业态新产品,打造一批A级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经营单位。
(十三)发展温泉康养产业。建设环长白山、长春-吉林-松原两大温泉康养集聚区,支持温泉旅游度假区、温泉酒店、温泉理疗会所、温泉疗养院提升星级,进入自由行游客搜寻视野。整合升级抚松县温泉疗养服务机构,形成与高端温泉相匹配的服务水平,组织开展潮湿地面作业群体关节炎、皮肤病的疗愈体验活动,做响氡泉品牌。建设伊通火山温泉旅游度假区,推进温泉与文化旅游、康养多产业深度融合。
(十四)推进省际旅居合作。建立吉林省康养旅游企业名录,加强与东中部地区旅游平台开展合作,开发银发群体定制游、专列游、家庭同游等特色产品,吸引夏季气候炎热地区中老年群体“候鸟式”错季康养。
五、培育壮大医疗服务产业
(十五)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推动北京安贞医院吉林医院、浙大妇院吉林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白山医院、吉大一院梅河医院等4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尽快建成运营,加快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持续推进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努力创建服务银发群体的吉林优质医疗品牌。
(十六)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推进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门诊老年人就诊绿色通道,并通过远程会诊平台指导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照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有关要求,加强老年医学科规范化建设。到2030年底,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比例≥80%。加快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逐步实施全省二级以上县办中医医院全覆盖(不含中医专科医院)。支持病床使用率较低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十七)推进医美融合发展。建设长春医美产业园区,推动中科院长春光机所、中科院长春应化所、吉林大学、长春中医药大学等高校院所与园区企业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及成果转化,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发展医美抗衰产业。建设延吉东北亚医养产业园,引进韩国医美技术,建设“医美+中医抗衰”基地。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用地用房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将银发经济项目用地需求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支持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
(二)强化资金投入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谋划储备银发经济项目,全力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设立省级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银发经济重点项目建设。
(三)强化金融支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引进金融创业资本,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鼓励银行机构推出支持银发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和相关服务。
(四)强化人力资源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加强养老服务、中医养生、休闲康养、医疗服务领域相关专业学科建设,为我省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要加大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等专业人才评定机制体系。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是落实本实施意见的责任主体,要因地制宜提出本地区银发经济发展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推动工作落地落实。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各项任务扎实开展。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初审:王茜
复审:乔杰然
终审:佟胜强
2025-12-29 00:00:00
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