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第五节 出行、旅游保障及优惠
  • 政策要点 减少居民用能成本
    服务对象 居民用户
    支持方式

    1.完善电采暖价格支持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供暖,提高电力利用效率,降低用电成本。

    (1)分户式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分户式电采暖价格,在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时(8:00-21:00)电价为每千瓦时0.562元、谷时(21:00-次日8:00)电价为每千瓦时0.329元。非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2)对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合表计量的居民用户,按其在非采暖期每月平均用电量及阶梯电价水平扣除,其余用电量为采暖用电,执行峰谷时段电价。

    (3)集中式和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价格集中式居民电取暖和非居民电采暖,在采暖期内用电执行居民非阶梯电价政策,即1千伏以下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5324元。

    (4)蓄热式电锅炉企业电采暖用电价格蓄热式(采用电锅炉)电取暖电价:采暖期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下浮50%;平时段电价,为基础电价;基础电价等于现行吉林省销售电价表中电度电价扣除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小时:7:30-11:30、17:00-21:00;低谷时段10小时:21:00-7:00;平时段6小时:7:00-7:30、11:30-17:00。标准为:1千伏以下峰时每千瓦时0.79915元,谷时每千瓦时0.28565元,平时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峰时每千瓦时0.78415元,谷时每千瓦时0.28065元,平时每千瓦时0.5324元。

    2.鼓励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鼓励电能等清洁供暖用户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特别是利用弃风电量扩大市场交易规模,降低电采暖用电成本。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年用电量100-500万千瓦时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可以通过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可以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不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3.其他清洁供暖支持政策各地可因地制宜,对符合条件的地区鼓励企业开发多种形式清洁供暖项目,促进清洁供暖的推广应用。

    (1)地源热泵用户全年用电执行居民非阶梯电价标准:1千伏以下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5324元。

    (2)对采用天然气供暖的居民用户,原则应单独装表,根据当地资源状况可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有阶梯气价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可执行一、二档平均价格,也可不单独设立分类,统一纳入分档气量,按消费量执行分档气价。集中供热用天然气价格按不高于当地一般工商业及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执行。鼓励各地探索制定促进天然气供暖的价格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33号)
    服务部门 省物价局
    政策咨询 吉林省发改委:0431-88904572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服务对象 各城镇
    支持方式 1.符合人均水资源低于3,000立方米的缺水城镇;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以地下水为原水的城镇;地下水超采区的城镇,按照超定额用水10%以下、10%至20%、20%至30%、30%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分别加收1倍、2倍、3倍、5倍的水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按照超定额用水10%至20%、20%以上到30%、30%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分别加收0.5倍、1倍、1.5倍的水费。
    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格〔2018〕102号)
    服务部门 省物价局
    政策咨询 吉林省发改委:0431-88904572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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