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 |
服务对象 | 全省范围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 |
支持方式 | 1.参照中央补贴资金核定原则,省对市县补贴核定体现向玉米和大豆优势主产区倾斜,向玉米和大豆的核心区和主体功能区倾斜。省对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补贴资金不集中调剂用于种植结构调整。 2.玉米补贴额度核定以2014年统计年鉴数据为基础,按照玉米播种面积和产量各占50%权重测算确定对各市县的补贴额度。大豆补贴额度按照上年度统计部门统计的大豆播种面积测算确定对各市县的补贴额度。 3.玉米生产者补贴允许调剂不超过10%的补贴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大豆生产者补贴不得调剂。调剂的资金要确保用于种植结构调整。 4.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5.要继续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制度等,对经审核确定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要在村屯和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要做到三准确、三公开,即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数额准确,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6.各市县要与有关金融部门密切配合,通过。“一折通(一卡通)”等形式或利用现有农业补贴资金发放渠道,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玉米和大豆生产者,严禁发放现金。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粮 〔2019〕272号) |
服务部门 | 吉林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财政厅:0431-88550958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 加强农业补贴资金管理 |
服务对象 | 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 |
支持方式 | 1.补助市县部分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并优先保证8个国家级贫困县资金增幅。依据《吉林省统计年鉴》公布的分县(市、区近一年粮食播种面积(含大豆播种面积)和上一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数量以及上年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测算,权重分别为70%、25%、5%(2018年权重因素5%并入主体数量因素测算),切块下拨至各市县。 2.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面积由各市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确定,最低标准为本市县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 3.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在经管部门备案,且在工商部门注册。其他主体也应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4.支持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方面,资本金注入要坚持资本金规模与信贷担保业务相适应的原则按规定注入,担保费补助要对符合“双控”标准业务按规定给予补助,业务奖补按上年度政策性担保业务余额按比例给予补助,系统风险准备金暂按累计在保余额的10%预提拨付。 5.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投入而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贴息。贴息应是贴息期内的新增贷款且按期足额偿还的贷款利息,贷款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期原则上为上一个日历年度内。 6.物化补助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农机具和农机具库房、畜牧业规模养殖、特产业规模经营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物化补助上限不超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投入的50%。 7.围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在土地托管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 8.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提出总体分配意见。其中补助市县资金由省农委提出具体分配意见,并细化管理要求,做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的绩效考核工作。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财粮〔2018〕691号 |
服务部门 | 吉林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财政厅:0431-88550958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 加强农业补贴资金管理 |
服务对象 | 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 |
支持方式 | 9.市县财政、农业畜牧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须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于每年9月末前并报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10.市县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本地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支持方向、项目界定、项目审核等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的审核结果拨付资金,确保不超范围,不超标准,不重复申报,防止虚报项目套取补贴资金。 11.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畜牧部门、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省农担公司会同合作的金融机构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贷款进行逐户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避免重复贴息,严防虚报冒领等行为。 12.省农担公司按规定负责审核汇总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情况,年度终了后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审核后拨付省农担公司,由省农担公司将贴息资金再拨付农业适度经营主体账户。 13.市县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并上报省农委备案;省农委汇总后按预算管理程序提交省财政厅;资金使用单位设定支持项目绩效目标,上报同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14.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市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农委按职责分工对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报告,在每年6月末前(国家有时间要求时再另行通知)分别报送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15.省财政厅对省农委报送的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16.具体补贴资金申报者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补贴资金申报者负责,并将申报者纳入“黑名单”管理,今后不再纳入本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财粮〔2018〕691号 |
服务部门 | 吉林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财政厅:0431-88550958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